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
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和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宗教事务备案事项,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材料、时限、程序等办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宗教事务备案事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宗教事务备案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按《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和《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规范以下备案事项:
(一)开展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宗教教育培训备案;
(二)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信息备案;
(三)本省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四)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邀请外省宗教教职人员来本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五)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六)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备案;
(七)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宗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及其他交流活动备案;
(八)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来粤从事教务活动备案;
(九)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印章式样备案;
(十)宗教院校聘用教师情况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开展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宗教教育培训备案
第七条 开展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宗教教育培训备案依据是《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
第八条 开展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由举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办日的20日前,向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年度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开展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宗教教育培训备案情况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九条 申请开展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宗教教育培训备案,应当填写《开展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宗教教育培训备案表》(附表1),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的情况介绍,拟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课程设置情况、所用教材、讲义与课时安排、师资来源、授课人员简历、学员生活安排、有关规章制度;
(二)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有关文件;
(三)教育培训场地等基础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和安全保障措施。
邀请境外人员讲课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举办宗教培训班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开展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宗教教育培训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备案材料不属实。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信息备案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信息备案依据是《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十三条 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新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于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本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信息报所属宗教团体,所属宗教团体将各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信息汇总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首次备案后,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分别于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将本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信息变动情况报所属宗教团体,所属宗教团体分别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各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信息变动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信息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信息备案表》(附表2)。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常住教职人员信息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信息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备案材料不属实。
第四章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
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第十七条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依据是《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第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应经其所属的宗教团体和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所在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后,在活动拟举行日的20日前,分别报两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属于前往确定的教务区域以外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由该教职人员所在的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申请备案;属于邀请本教务区域以外的宗教教职人员前来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由举办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申请备案。
第十九条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表》(附表3)。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本省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本省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备案材料不属实。
第五章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邀请外省
宗教教职人员来本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邀请外省宗教教职人员来本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依据是《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应经本宗教全市性宗教团体同意后,在活动拟举行日的20日前,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属于前往外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由该教职人员所在的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申请备案;属于邀请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前来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由举办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申请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邀请外省宗教教职人员来本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表》(附表4)。
第二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申请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邀请外省宗教教职人员来本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备案材料不属实。
第六章 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
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备案依据是《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
第二十八条 全市性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可的其他人员自认可之日起20日内,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备案表》(附表5);
(二)认可的其他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每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其他人员备案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三十条 申请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备案材料不属实。
第七章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以外的
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备案依据是《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主办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拟举行日的20日前,向宗教活动举办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申请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备案,应当填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备案表》(附表6),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活动组织工作方案,包括具备组织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说明;安全保障措施说明,包括安全工作组织情况、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食品安全卫生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二)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三)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者个人参加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三十五条 申请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备案材料不属实。
第八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或者参与
举办宗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
及其他交流活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宗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及其他交流活动备案依据是《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宗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及其他交流活动,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宗教团体应当在拟举办日的20日前,向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院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宗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及其他交流活动,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宗教院校应当在拟举办日的20日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宗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及其他交流活动,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拟举办日的20日前,向原登记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申请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宗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及其他交流活动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及其他交流活动备案表》(附表7),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活动组织工作方案,包括举办活动的必要性说明,主讲人和发言人的个人简介、发言提纲;具备组织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活动举办地消防安全措施,食品安全卫生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二)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材料;
(三)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者个人参加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宗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及其他交流活动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四十条 申请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宗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及其他交流活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备案材料不属实。
第九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来粤从事教务活动备案
第四十一条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来粤从事教务活动备案依据是《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来粤从事教务活动,应经目的地佛教协会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由目的地佛教协会在活动拟举行日的2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申请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来粤从事教务活动备案,应当填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来粤从事教务活动备案表》(附表8)。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来粤从事教务活动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四十五条 申请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来粤从事教务活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备案材料不属实。
第十章 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印章式样备案
第四十六条 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印章式样备案依据是《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第四十七条 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在刻制印章后10日内,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印章式样备案,应当填写《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印章式样备案表》(附表9)。
第四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印章式样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五十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印章式样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备案材料不属实。
第十一章 宗教院校聘用教师情况备案
第五十一条 宗教院校聘用教师情况备案依据是《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宗教院校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将聘用教师情况报举办该宗教院校的宗教团体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申请宗教院校聘用教师情况备案,应当填写《宗教院校聘用教师情况备案表》(附表10)。
第五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宗教院校聘用教师情况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五十五条 申请宗教院校聘用教师情况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备案材料不属实。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批准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自批准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自批准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之日起5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1年7月25日印发的《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粤民宗发〔2011〕273号)同时废止。
附表:1.开展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宗教教育培训备案表
2.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信息备案表
3.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表
4.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表
5.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备案表
6.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备案表
7.宗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及其他交流活动备案表
8.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来粤从事教务活动备案表
9.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印章式样备案表
10.宗教院校聘用教师情况备案表
附表1
教别:
开展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宗教教育培训
备案表
申请单位
填表日期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监制
说 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本表一式二份,备案程序完成后由申请单位和备案部门留存。
四、递交本表的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的情况介绍,拟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课程设置情况、所用教材、讲义与课时安排、师资来源、授课人员简历、学员生活安排、有关规章制度;
(二)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有关文件;
(三)教育培训场地等基础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和安全保障措施。
举办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举办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举办单位类别 (团体/寺观教堂) | 举办单位 地址 | |||||
培训形式 | 培训期(天) | |||||
培训 组织 主要 责任 人员及其他成员情况
| 姓 名 | 职务 | 电话 | 公民身份号码 | ||
培训地点 | 场地 提供方式 | |||||
培训对象 | 学员总数 (人) | |||||
学员 来源地 | 资金来源 | |||||
师资来源 | 是否邀请 境外人员讲课 | |||||
举 办 理 由 |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案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2
教别:
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信息备案表
申请单位
填表日期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监制
说 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内容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首次备案后,宗教活动场所每年只需要将新增常住教职人员信息情况填入本表的“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信息汇总表”一栏中,并在本表备注一栏注明。
四、本表一式二份,备案程序完成后由申请单位和备案部门留存。
场所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场所类别 (寺观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 ||||
场所地址 | 邮 编 | |||||
场所法人代表/负责人 | 电 话 | |||||
拟定员常住教职人员数 | 现有常住 教职人员数 | |||||
基本设施 | 占地(m2) | 建筑(m2) | ||||
宗教设施(m2) | 生活设施(m2) | |||||
人均住房(m2) | 厨房供给能力 (人数) | |||||
本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职责 | ||||||
本场所常住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 ||||||
(单位) 年常住教职人员信息汇总表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曾用名 | 教(法、经)名 | 出生 年月 | 民族 | 文化程度 | 公民身份号码 | 电话 | 籍贯 | 住址 | 教职身份 | 教职证书 编号 | 担任本 场所 职务 | 至本场所时间 | 上一个常住宗教活动场所 名称 | 备注 |
本年度已离开本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信息表 | ||||
序号 | 姓名 | 离开本宗教活动场所时间 | 离开原因 | 备注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名及场所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 ||||
所在地宗教团体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案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表3
教别:
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举行
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表
申请单位
填表日期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监制
说 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内容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本表一式两份,备案程序完成后,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单位留存。
四、本备案涉及的“本宗教全市性宗教团体意见”“宗教教职人员所属的宗教团体意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所在地的宗教团体意见”等,填写到本表“有关宗教团体意见”一栏。
拟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基本情况 | 姓 名 (身份证用名) | 教(经、 法)名 | ||
曾 用 名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
文化程度 | 教职人员 身份 | |||
常住场所 及任职 | ||||
户口所在地 | ||||
邮 编 | 电 话 | |||
举办宗教活动单位基本情况 | 场所/团体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时间 | |||
法人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业务主管 部门 | 联系电话 | |||
所在地地址 | ||||
拟举行的宗教活动情况 | 活动名称 | 参加人员 数量 | ||
举行日期 | 举行地点 | |||
活动责任人 | 电 话 | |||
批准(备案)时间 | 批准(备案)单位 |
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举行或者主持活动原因 | |
有 关 方 面 加 具 意 见 | |
有关宗教团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案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表4
教别: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举行
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表
申请单位
填表日期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监制
说 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内容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本表一式两份,备案程序完成后,分别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单位留存。
四、本备案涉及的“本宗教全市性宗教团体意见”“宗教教职人员所属的宗教团体意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所在地的宗教团体意见”等,填写到本表“有关宗教团体意见”一栏。
拟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基本情况 | 姓 名 (身份证用名) | 教(经、 法)名 | ||
曾 用 名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
文化程度 | 教职人员 身份 | |||
常住场所 及任职 | ||||
户口所在地 | ||||
邮 编 | 电 话 | |||
举办宗教活动单位基本情况 | 场所/团体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时间 | |||
法人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业务主管 部门 | 联系电话 | |||
所在地地址 | ||||
拟举行的宗教活动情况 | 活动名称 | 参加人员 数量 | ||
举行日期 | 举行地点 | |||
活动责任人 | 电 话 | |||
批准(备案)时间 | 批准(备案)单位 |
跨省举行或者主持活动原因 | |
有 关 方 面 加 具 意 见 | |
有关宗教团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案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表5
教别:
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主持宗教
活动的其他人员备案表
姓 名
报送单位
填表日期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监制
说 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本表一式两份,备案程序完成后分别由备案部门和报送备案的宗教团体留存。宗教团体留存的本表“备案部门意见”作为备案部门的书面答复意见。
姓 名 (身份证用名) | 教(法、 经)名 | 照 片 (1寸近照) | |||||||
曾用名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
文化程度 | 公民身份号码 | ||||||||
通信地址 | 邮 编 | ||||||||
户口所在地 | 电 话 | ||||||||
所在单位 | 职 务 | ||||||||
本人简历(含受教育简历) | |||||||||
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从事何工作 | |||||||
本人签章: 年 月 日 | |||||||||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或临时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宗教团体意见(包括认可情况说明):
|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案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附表6
教别: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备案表
申请单位
填表日期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监制
说 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本表一式二份,备案程序完成后由申请单位和备案部门留存。
四、递交本表的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活动组织工作方案,包括具备组织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说明;安全保障措施说明,包括安全工作组织情况、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食品安全卫生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二)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三)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举办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举办单位类别 (团体/寺观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 举办单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举办单位地址 | 拟举办活动 日期 | |||
活动 组织 主要 责任 人员 | 姓 名 | 职务 | 电话 | 公民身份号码 |
活动地点 | 活动场地(m2) | |||
活动场地 可容纳人数 | 拟参加活动的总人数 | |||
参加活动的人员 主要来源地 | 是否邀请境外人员参加活动 | |||
申请举办理由 (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日程安排、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
| ||||
当地宗教团体意见:
| ||||
备案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表7
教别:
宗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
及其他交流活动备案表
申请单位
填表日期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监制
说 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本表一式二份,备案程序完成后由申请单位和备案部门留存。
四、递交本表的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活动组织工作方案,包括举办活动的必要性说明,主讲人和发言人的个人简介、发言提纲;具备组织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活动举办地消防安全措施,食品安全卫生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二)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材料;
(三)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活动名称 | ||||||
活动类型 (在¨里打√) | ¨学术报告会 ¨研讨会 ¨论坛 ¨其他 | |||||
主办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主办单位地址 | 主办单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协办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协办单位地址 | 协办单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活动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活动 组织 主要 责任 人员 | 姓 名 | 单位及职务 | 电 话 | 公民身份号码 | ||
活 动 有 关 事 项 | 活动主题 | |||||
时 间 | 地 点 | |||||
预定参加 人员数量 | 是否邀请境外人员参加活动 | |||||
申请举办 理由 (可另附表) | (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起止时间、日程安排、责任人,参会人员、参加活动的人数等)
| |||||
主要演讲人简况 (如有多位主要演讲人可另附表) | 简况包括主要演讲人姓名、职称、工作单位、职务、国籍、个人简历、报告主题与主要内容
| |||||
宗教团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案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附表8
教别: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来粤从事教务活动
备案表
申请单位
填表日期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监制
说 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一式两份,备案程序完成后由分别由备案部门、申请单位留存。
拟从事教务活动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基本情况 | 姓 名 (身份证用名) | 教(经、 法)名 | ||
曾 用 名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
文化程度 | 教职人员 身份 | |||
常住场所 及任职 | ||||
户口所在地 | ||||
邮 编 | 电 话 | |||
举办宗教活动单位基本情况 | 场所/团体名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登记时间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业务主管 部门 | 联系电话 | |||
所在地地址 | ||||
拟举行的宗教活动情况 | 活动名称 | 参加人员 数量 | ||
举行日期 | 举行地点 | |||
活动责任人 | 电 话 | |||
批准(备案) 时间 | 批准(备案)单位 |
来粤从事教务活动原因 | |
有 关 方 面 加 具 意 见 | |
宗教团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案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表9
教别:
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印章式样
备案表
申请单位
填表日期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监制
说 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一式两份,备案程序完成后由分别由备案部门、申请单位留存。
场所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印 章 式 样 | ||||
印 章 式 样 | ||||
印 章 式 样 | ||||
印章启用时间 | 印章保管人签字 | |||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场所 盖章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案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附表10
教别:
宗教院校聘用教师情况备案表
申请单位
填表日期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监制
说 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一式二份,备案程序完成后由申请单位和备案部门留存。
学院 年聘用教师情况备案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民族 | 文化程度 | 毕业院校 | 公民身份号码 | 电话 | 籍贯 | 住址 | 职务 | 教职 身份
| 至本学院时间 | 备注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本年度已离开本学院教师信息表 | ||||
序号 | 姓名 | 离开本学院时间 | 离开原因 | 备注 |
宗教院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及学院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 ||||
全省性宗教团体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案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解读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粤民宗规〔2020〕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20年10月29日印发,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修订背景
随着《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宗教方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修订或废止以及省政府组织各地、各部门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涉宗教事务部分备案事项已被取消或停止实施,同时又新增部分备案事项。旧《实施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必须进行修订。根据最新法规规章梳理我省宗教事务备案事项并明确管理办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备案事项管理,做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在上述背景下,我委于2019年底把修订该规范性文件列入2020年重点工作。2020年4月30日新修订《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后,结合2018年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对旧《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实施办法》主要特点
《实施办法》相比旧《实施办法》,在体例、内容等方面都有新变化。《实施办法》对备案事项提出总的要求,对每个备案事项从依据、办理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方面专章进行规定,给予各地宗教事务部门和行政相对人更加清晰的工作指引。同时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明确了有效期,确保《实施办法》合法有效。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概述。《实施办法》主要分为三部分,即总则、各备案事项具体规定、附则,共12章58条。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实施办法》制定目的、主要依据、适用主体、适用范围、适用原则、收费情况、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备案事项名称等。各备案事项具体规定部分,主要规范10类备案事项的实施依据、办理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时限、不予备案情形等。附则部分主要对地级以上市宗教事务部门向上级备案事项进行汇总说明,并规定了《实施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二)其他情况说明。《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对“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两类备案事项均有规定,因此只在《实施办法》总则里进行指引性规定。即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备案、宗教活动场所年度预算备案等3个备案事项已取消。取消后这3个事项不再通过备案方式进行监管,不再作为专门备案事项,因此不纳入《实施办法》。